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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中小企业发展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12-24 来源:

简要: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指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以补贴券形式对我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给予资金补貼的有价电子支付凭证.服务补贴券資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产生利息自动滚入专户.

宁夏回族自治区小微企业
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笫一条为规范我区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降低小微企业购买服务成本,根据《自治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治区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 5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是指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和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以补贴券形式对我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购买签约服务机构的专业化服务,给予资金补貼的有价电子支付凭证.服务补贴券資金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产生利息自动滚入专户.

第三条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签约的专业服务机构

笫四条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委托第三方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开展服务补贴券业务的日常运营管理.运营单位按照科学、公开、公平、高效的原则,开展服务项目征集、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认定、服务补贴券的申领结算等工作,对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并自觉接受其工作监督。

第五条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二章  补贴服务对象、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补貼服务对象:在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成长性好,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生产性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自治区“专精椅新”企业,“三星企业”和自治区“小微企业信用评级”达到BBB级以上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C2011] 300号)的标准执行.

笫七条补贴服务内容对小微企业在自治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上购买签约服务机构提供的以下服务予以补貼:

(一)信息化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软件定制开发、信息技术、网络营销推广等服务.

(二)技术创新和质量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设计、试验试制、检验检测、产品认证、管理认证、设备共享、质量管理、技术推广等服务.

(三)管理咨询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财务代理、税务代理、财务审计、税务审计、资产评估、环境评价、节能评估、管理测评等服务。

(四)法律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企业治理结构、企业合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法律顾问(不含诉讼)服务。

(五)知识产权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商标、专利代理、版权代理、技术成果转化等服务。

(六)信用服务: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七)企业迫切需要的其他服务。

第八条补贴服务标准:小微企业按照补贴服务内容可自主申报多个服务项目(产品),单个服务项目仅限使用一次服务补贴券,补贴金额不超过服务合同金额的50%,每户小微企业年度申领和使用服务补贴券总额不超过10000元.

第三章  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

笫九条签约服务机构的申请和认定签约服务机构指在我区注册和登记纳税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国家规定的执业许可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在我区登记备案的区外专业服务机构的独立办事机构或合作机构;应依法经营1年(含)以上,具备为小微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能力。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级平台直接视为签约服务机构。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填报《自治区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签约服务机构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机构登记注册证照复印件(盖章);

2、成功腰务案例(毎个务项目不少于3例);

3、由国家、自治区、市(县、区)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授予荣誉称号的证明文件或证书复印件,其他能证明本机构服务能力和实力的材料;

4、对申报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二)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委托运营单位认定签约服务机构,并评定服务补贴比例.

1、新签服务机构:依据申报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经材料初审、专家合议、社会公示等环节,认定符合条件的腰务机构为新签机构;

2、续签服务机构:结合年度服务补贴券项目完成情况、评价情况,对签约服务机构续签资格进行专家合议,根据合议结果确定续签资格;

3、运营单位依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签约服务机构建议名单,报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审核备案后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可认定为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签约服务机构.签约屢务机构资格每年认定一次.

(三)眼务朴贴比例评也 依据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结合企业对服务的需求情况,组织专家合议,评定服务补貼比例,报非公经济局核准备案后执行.服务补贴比例原则上毎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申领与靖算

第十条申领程序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毎年下发小微企业服务补貼券申领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等.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补贴条件的小微企业,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门户网站完成基本信息注册后,在线自主选择服务项目和签约服务机构,通过自治区小微企业服务补站券申报管理平台在线申请,填报服务补贴券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菅业证黑、经营场所证明;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社保、説务缴纳报表或相应材料;

3、其他必须提供的资料。

(二)运营单位对企业填报信息进行初窜,平台系统自动生成服务补贴券参考額度;由非公经济服务局对申领企业和补貼额度进行审核后,委托运营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记名发放电子服务补贴券.

笫十一条结算

(一)服务项目完成后,由小微企业对服务项目满意度进行评价,评价效果作为兑现服务费用的重要依据。

(二)签约服务机构凭项目完成证明材料、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收费凭证(扣除服务补贴券部分)到运营单位申请结算、

(三)运营单位对签约服务机构提交材料进行初审,报非公经济服务局核准后,予以结算.

第五章  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权责范围

(一)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确定服务补贴券发放范围、补贴标准与年度可使用资金额度;确定签约服务机构名录及动态调整;下达资金计划并进行跟踪问效。

(二)运营单位负责服务补贴券申报管理平台运营维护,发放并结算服务补贴券.

笫十三条运营管理

(一)运营单位与服务机构签定服务补贴券合作协议。签约服务机构在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发布服务项目,并将服务区域、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明确公示,由小微企业自行选择服务。

(二)运营单位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对未能全面履行合同条款或企业不满意的服务机构,运营单位可申请根据合同规定调整兑现比例或解除签约。运营单位对合同的真实性负责跟踪问效,承担因虚假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运营单位不得承接以服务补贴券结算形式委托的服务项目,运营费用为年度资金总额的6%・运营单位应接受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对服务券业务的管理,定期上报服务补贴券发放、服务机构服务和企业需求满意度等情况

(四)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服务补贴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服务补贴券项目绩效评估和是否继续委托运营单位负责服务补贴券项目的依据。

第十四条使用规定

(一)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的发放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二)服务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取消签约服务机构服务资格;相关企业及貴任人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今后不得再次申领.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市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服务补贴券工作细则,对开展相关业务的市县及公共服务平台,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周将给予优先支持.

笫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由自治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2016年印发的《自治区小微企业服务补貼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